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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年舊文 2014-01-06 00:00 回上一頁

[重要公告]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相關事宜之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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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,明(103)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,原則比照今(102)年度方式進行,即「以10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1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101年度符合上述查核條件,惟於明(103)年2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1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予以排除在明(103)年度的查核名單外,否則仍列為明(103)年度查核對象、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,如所得變動,亦得依法檢具相關資料,再辦理調整。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3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。